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
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部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
所担任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为公司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