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条 除公司已发生亏损、或者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者外,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累计金额 100 万元以下,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后,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累计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累计金额达 500 万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
(三)对于各子公司日常发生的连续 12 个月合计 10 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
授权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该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申请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规定履行程序,经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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