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5%以上的关联交易;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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