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4月27日,贵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 1,815 人,代表股份 152,976,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1,105,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87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4 人,代表股份 21,871,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47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565,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9 %;反对1,0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8%;弃权3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460,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05%;反对1,0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78%;弃权3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8%。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647,479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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