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巨潮资
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 1291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陶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4人,代表股份301,213,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190%。其中: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61,138,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1 人,代表股份 140,075,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6%。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663,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14%;反对 18,27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0%;
弃权 2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352,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594%;反对 18,27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146%;弃权 2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0%。
2、《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872,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8%;反对 18,04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01%;弃权 2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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