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
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属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不包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遵守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
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与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与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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