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最高额借款、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净资产的 50%。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下(包含 3000 万元)的融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的情况下,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 3000 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含 30%)或未超过 10000 万元(包括 1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且将超过 10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进行的任何融资,均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
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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