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
临江路 1 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易晓荣先生主持,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95 人,代表股份 300,138,69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94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3 人,代表股份 51,679,8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170%。
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48,458,81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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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27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93 人(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793 人),代表股份 51,679,8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70%。
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尤嘉律师、季彦杉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关于投资建设玉门鑫能 30 万千瓦“光热+风电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577,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80%;反对10,86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85%;弃权 7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尤嘉律师、季彦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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