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
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并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在违反前述职责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至交易所,并通过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制定与披露,且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制定与披露;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制定与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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