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履职保障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三名,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或称“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审计委员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委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