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与专业投
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条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条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
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1、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三)其他风险投资决策权限(含证券投资)
1、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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