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金融机构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年度计划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其中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总裁在董事会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负责审核财务中心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1、财务中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