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
他主体;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等。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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