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标准要求,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
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部门,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
露的,应当及时与深交所沟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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