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暂缓披露、免
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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