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调减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调减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减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了《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重新分析并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4、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与认购对
象签署了《〈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约定和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扬州产发集团拟通过认购本次发行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扬州产发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审议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减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
谢彦森 焦芹香 吴康朋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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