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审慎、安全、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方对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财务部是负责担保事项的经办部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如属于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