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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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15 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202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 1777 号辉隆大厦 19 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247 人,代表股份总数 372,795,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993%,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5 月 6 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数358,029,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9人,代表股份数 14,766,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4 年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公司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于控股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
告。其中,《公司关于控股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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