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5-01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中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和规范公司会计行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结合实际,公司拟同步调整会计政策,在原有会计政策基础上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继续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对
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
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执行《解释第 18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