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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20:57:47 股吧网页版
南方精工: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全面审核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公司本次修订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修订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的内容。公司本次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和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公告》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推进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工作。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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