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形式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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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Suhe Centre,99 North Shanxi Road,Shanghai 20008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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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形式
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招金集团”)委托,就收购人受让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远市国资局”)所持有的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国投”)100%股权,并通过金都国投间接持有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科技”或“上市公司”)29.91%股份、合计控制宝鼎科技超过 30%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收购”),而免于以要约形式增持股份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涉及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以要约形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3.本次收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4.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5.收购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等。
2.本所律师仅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相关主体出具的具有证明或承诺性质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相关各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或书面证词;本所律师假设相关各方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和/或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相关主体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仅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形式增持股份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商业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形式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形式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招金集团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招金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5165236898M
企业类型 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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