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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6:06:08 股吧网页版
千红制药: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5-027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9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王轲:

经查,你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 960 万股,成交金额 8409.6 万元。本次增持后,你与一致行动人王耀方的持股比例合计由 24.91%增加至 25.66%。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
例触及 25%刻度线时,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迟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才披露《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暨增持计划的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股东等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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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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