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向监管部门报备、归档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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