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调研会议、接受投资者来访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申请(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电子流程“对外报送信息申请”)
对外报送信息申请
日期 申报人 所在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单位 报送部门
接收人 职级 联系方式
报送信息
报送依据 报送类型
主题 附件
报送信息内容
备注
审 批
部门经理
分管总监
法律事务负责人
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
(非财务内控证券类)
/财务总监
(财务内控证券类)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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