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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8:33:48 股吧网页版
新联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以下简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未按规定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
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依照《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查看、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移交国家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12 年 6 月)》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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