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九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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