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诚信勤勉,清正廉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可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
解聘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解聘副总经理,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提案,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工资、福利、奖惩、升职、解聘;
(九)《公司章程》、本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经营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确保公司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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