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它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公司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等)获得信息;
(三)公司应当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公司证券部撰稿,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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