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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18:59:30 股吧网页版
东方铁塔: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管理以及使用,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印章管理标准化、流程化,有效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印章刻制、管理以及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部门章、董事会章、社团组织章、专项用途章、个人章、电子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释义及范围

第四条 公章指“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及各控股子公司名称印章。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章: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名印章。

第六条 专用章: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用于协议、合同及附件签订使用时的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是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印章;发票专用章是办理公司税务发票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七条 部门章:指公司内部各部门根据需要刻制的部门印章,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使用的印章。

第八条 董事会章:指公司董事会使用的印章。

第九条 社团组织章:指公司因党务管理、工会运行需要刻制的印章,包括公司党支部章、工会章。

第十条 专项用途章:指因公司专项用途需要刻制的印章,包括项目章、检验章、
标准化专用章等。

第十一条 个人章:指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留存公司保管的经办人和各级领导的个人印章。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电子印章通常用于电子文书。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十三条 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一)总经办: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保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社团组织印章以及认为需要保管的其他印章,及时处理印章的刻制、外借、移交、销毁等申请,做好印章的留样备案、启用、停用、作废、回收等工作。定期审核各部门的《印章使用登记簿》,完成用印文件归档;
(二)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并做好用印登记台账。严格把关涉及金额的用印申请;

(三)其他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相关部门可申请领用印章,经授权同意领用印章后,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所领用的印章,印章管理员须妥善保管好印章,并做好用印登记台账。总经办向其他部门的印章管理员移交印章, 其他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印章使用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由公司安排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指定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式样、规格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并办理印章的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其他印章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由总经办安排刻制。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由总经办负责统一申请制作,申请制作流程参照实物印章流程,总经办严格控制电子印章的数量和有效期,明确电子印章使用的技术规范。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部门章、社团组织章由总经办保管
和使用;

(二)董事会章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三)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

(四)除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总经办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相关部门可申请领用印章,经授权同意后,总经办向相关部门的印章管理人员移交印章时,接收人需签字《印章交接单》和《印章管理协议书》。

第十九条 银行预留的印鉴章需分人分开保管,如更换经办人,须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再重新刻制新经办人印章,并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旧的经办人私章由新的经办人填写《印章停用、销毁申请单》后上交总经办,总经办再发文《关于公司停用有关 XX 章的通知》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规定。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管理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管理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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