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治理规范性指导与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与监督;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财税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指导与监督、资金的统筹与规划、经营预算的提报和监督、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目标的绩效考核,并
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职责权限的收集整理、制定工作;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财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公司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规范治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订其《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其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如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或监事)职责。公司通过推荐、委派或选举等方式派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该等人士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并作出股东会/股东决议、董事会/董事决议及监事会/监事决议。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结束/作出决议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按照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股东决议、董事会/董事决议、监事会/监事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纪要,应当在会议结束/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抄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股东决议、董事会/董事决议、监事会/监事决议、其他重要会议纪要、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核心技术等重
要文本,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相关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送变更后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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