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已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应当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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