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管理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六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一条 内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
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
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监督部门等规定由内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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