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等。若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作出的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