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实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强、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上述权限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履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第五章 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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