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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9:45:21 股吧网页版
鸿路钢构: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及子公司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管理层及所有员工共同参与实施的,为了保证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及子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 原则内容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关键业务流程和高风险领域,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应当包括下列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按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专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授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子公司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接受公司委托从事公司内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的执行准则,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公司不得聘请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内部环境

第十二条 内部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方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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