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2、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符合存在上述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个月内存在上述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5、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3)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4)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5)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应当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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