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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