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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9:45:21 股吧网页版
鸿路钢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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