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规定
为使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融资、抵押、质押及担保等权限为: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由股东会批准;5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由股东会批准;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会批准;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会批准;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会批准;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会批准;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由董事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收购、兼并项目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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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兼并项目的,根据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董事会资产出售、转让的批准权限: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单项资产的出售、转让根据本规定第一条中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董事会重大担保的批准权限:
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单笔抵押、质押值根据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五、董事会重大合同权限:
公司购置资产根据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董事会批准对外举债权限:
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不含)至 10000
万元(含)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0%的贷款(含 100%)之间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此权限的贷款,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批。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单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含)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
七、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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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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