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议事程序详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设董事长一人,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工作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开及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定,并由参会董事在决议原件或传真件上签字。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提前一天通知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撤换该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事项包括: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报告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六)其他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并应由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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