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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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118 号
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熊丽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
证于2025 年5 月 9 日召开的鸿路钢构 2024 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鸿路钢 构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鸿 路钢构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 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通知,公司 2024 年股东大会拟
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鸿
路钢构 B 楼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胜平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合计持有股份
352,879,4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4096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35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合计持有股份 101,987,4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8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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