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份登记,除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二)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2、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3、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4、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5、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6、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
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
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
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三)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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