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状况或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出售、
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十六)公司盈利预测。
(十七)公司回购股份的计划。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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