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 对外股权投资,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期收益,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建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二)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三) 委托理财,包括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四)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五) 委托贷款;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的最终责任人。董事长应就不同类别的对外投资事项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和业务部门、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九条 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收购或认购股权的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其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将认为可行的项目上报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董事长审批。超出董事长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