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及结构性存款,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等及以下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产品买卖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利用生产经营闲置资金,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及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将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用于其他风险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须具有与现金管理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六条 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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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审计中心负责对所有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现金管理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提出现金管理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月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中心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审计,主要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负责监督核实财务管理中心账务处理情况。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中心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中心、公司总裁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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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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