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二)证券回购;
(三)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四)债券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时间范围内,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事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进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投资,其投资额度为拟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投资的全部资金。
(二)证券投资的审议程序;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评估本次投资的风险,说明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人员配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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