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四)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五)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七条 以下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本条第(二)项涉及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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