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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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律师声明事项...... 3
正 文...... 4
一、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 5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5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 6
总体结论性意见...... 8
结 尾...... 9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仁盈律非诉字第 01-02 号
致: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司章程》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5、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及本所律师前期已经出具《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与其一致。
正 文
一、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2、 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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