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形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指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指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总体产业架构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母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母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决定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根据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的,公司应占半数以上董事席位且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不设董事会的,由公司委派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行定员定编模式,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和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前述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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