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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9:37:44 股吧网页版
林州重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经多方论证分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终止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经审阅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有关规定,该方案各项内容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项

公司编制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项

经审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的情况下,体现了公司发展及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

经审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的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规划。通过本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有助于解决公司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项

公司与认购对象郭浩先生、郭钏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鉴于郭浩先生、郭钏先生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郭浩先生、郭钏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事项

经审阅公司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前述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经审阅相关文件及沟通分析,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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